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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器工業協會防爆電機分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分會名稱為中國電器工業協會防爆電機分會(以下簡稱分會),英文名稱為Explosion-proof Motor branch of 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EXMB。
第二條 本分會是由防爆電機及本行業相關的制造企業、上下游企業、科研、設計、院校和工程成套等企事業單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組成的非營利性的、不受地區、部門隸屬關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分會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社會主義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履行政府授權委托職能,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梁”作用,開展行業自律,加強行業管理,為振興發展我國防爆電機事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分會是中電協的分支機構,按照中國電器工業協會(以下簡稱中電協)的委托和統一工作布署,結合本行業的具體情況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分會會址設在河南省南陽市。秘書處依托單位:南陽防爆電氣研究所有限公司;郵編:473008;地址:河南省南陽市仲景北路20號;電話:0377-63258782;傳真:0377-63225471。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基本職能是溝通、協調、自律、服務,進行防爆電機行業的自律規范,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向會員傳達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并貫徹落實。
(二)收集本行業國內外基礎資料和調研相關情況,向政府提出本行業發展等方面的建議,協助政府組織編制行業發展規劃,推動行業協調發展。
(三)協助政府規范市場行為,開展行業的反傾銷工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開拓市場和建立公平、有序競爭的外部環境創造條件。
(四)協助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起草、修訂本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社團標準,并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組織建立本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絡。開展對國內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搞好本行業的統計工作,組織開展行業經濟運行分析。
(六)推動和督促會員提高產品質量,協助政府組織搞好本行業質量管理工作,協助企業對產品質量進行診斷、咨詢和認證工作。組織本行業產品質量的分析和評價工作。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組織本行業名優產品評選、推薦工作。
(七)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并監督遵守,組織開展本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八)推進行業科技創新,開展技術咨詢,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組織本行業科技成果申報工作。
(九)推動本行業高效節能、低碳環保技術的應用和節能、環保產品的研發。
(十)組織交流企業改革、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經驗,推進企業現代化管理,協助政府推動企業和行業轉型升級。
(十一)開展本行業市場推入、產品價格、稅收、資金信貸等情況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制訂和調整政策提出建議;收集、整理、分析產品價格、稅收的信息,組織行業內投標、產品價格的協調工作。
(十二)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勞動管理、分配制度等進行調研,并提出建議。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開展行業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標準等培訓服務工作。
(十三)開展國內、國際交流活動,與國內外行業相關組織建立正常的聯系和交流,為行業、企業開拓市場服務。
(十四)協助中電協組織境內外本行業產品和技術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學術會議和展覽會。
(十五)編輯行業情況介紹,出版行業內部和面向社會的有關刊物。
(十六)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采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十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中電協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本分會受中電協委托,只接納單位會員。在本分會參加活動的會員均為中電協會員。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中電協和本分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分會和中電協作書面報告。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分會和中電協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防爆電機、電氣產品生產制造、零配件、相關原材料,以及與本行業有關的科研、經營、設計、院校和工程成套等企、事業單位,遵守中電協章程和本分會工作條例,有加入中電協意愿的,均可申請入會。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申請入會單位須填寫中電協統一印制的“中電協入會申請表”及提供有關資料,交分會秘書處,由分會秘書處審核后,報分會理事會批準。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分會秘書處將“中電協入會申請表” 報中電協備案,并由中電協頒發會員證書。入會日期以分會審批通過之日算起。
單位會員須委派一名負責人代表本單位參加分會的活動,并指派一名聯絡員,并在該聯絡員更換相關信息時及時告知秘書處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中電協和本分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對中電協和本分會領導人員、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質詢、建議,并進行監督;
(三)有權參與中電協和本分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優先取得有關信息、資料,并可優惠享有本分會組織的交流和轉讓的科技成果;
(四)對涉及本行業內部需要協調的問題,以及涉及與其他行業和部門之間需要協調的重大問題,以至需要訴訟的問題,有權要求中電協和本分會予以協助。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電協章程和本分會工作條例、行規行約,執行中電協和本分會有關決議,維護中電協和本分會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并努力完成中電協和本分會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向本分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費標準:理事長單位:20000元/年;
副理事長單位:10000元/年;
理事單位:6000元/年;
會員單位:3000元/年。
(四)接受中電協和本分會的評議或調解,積極協助本分會對涉及本單位有關利益問題的協調;
(五)積極維護中電協和本分會的團結、統一和工作上的協調。不組織、不參加有損于中電協和本分會的一切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交回會員證,由分會報中電協備案。會員退會不退會費。會員屆內如無故兩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工作條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中電協核準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五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分會工作條例及行規行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確定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在中電協規定的范圍內,確定收取會費的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電協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經民主協商后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單位不能履行義務的,經理事會決定,可以進行調整。分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必要時可設榮譽理事長一名。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審定分會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審議通過本分會的行規行約、財務預決算。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審議理事的變更;
(六)決定本分會秘書處內部機構設置、撤銷、合并;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根據理事長提名,選舉秘書長;
(九)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用副秘書長;
(十)推舉榮譽理事長,聘用顧問;
(十一)領導本分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分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分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熱心行業工作,辦事公正;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提名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根據秘書長提議,決定聘任部門主要負責人;
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必要時可委托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分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由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若干名組成。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理事會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實行理事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分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的工作,組織實施年 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內部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三)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秘書處內部設立若干工作部門的建議;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單位會員交納的會費;
國內團體或個人的捐款;
政府部門給予的資助;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經費用于下列項目:
本分會組織開展的行業活動經費;
出版會刊和編印資料等費用;
秘書處開展工作所需費用;
常設辦事機構等工作人員的工作津貼;
表彰分會工作人員及活動積極分子的獎勵費用;
其他正當支出。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按照中電協會費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擔任中電協理事以上職務的單位,會費按照中電協要求直接上繳中電協。
第三十條 分會活動經費由分會秘書處負責管理,接受理事會監督,定期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收支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及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交接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分會換屆或更換理事長、秘書長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工作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工作條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分會修改的工作條例,須在召開會員大會前經中電協審查同意,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中電協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分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電協審查同意后并履行完相關程序后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分會終止前,需在中電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電協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分會工作條例經2016年9月 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內容如發生與中電協章程相違背,以中電協章程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分會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屬本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分會工作條例自中電協核準之日起生效。
二0一六年十月